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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房后未协助办证 开发商被判付违约金12万
 房地产网 http://www.zfjrw.com
 2006年12月25日
  
  新华网福州12月24日电 购房者和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,开发商如期交房。但由于开发商未及时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,业主住进新房后三年多仍然没有领到产权证。日前,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:开发商构成违约,依照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2万元。

  2002年6月,黄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商品预售合同。双方约定,开方商应在交房之日起365天内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证。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领到产权证,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;或者由开发商从逾期之日,每日向业主支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。

  订立合同后,黄先生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41万,开发商也如期在2003年1月交房。但由于开发商始终无法提供办理产权证的完整材料,直到今年年初,黄先生还没有办到产权证。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,并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。

 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,根据我国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建设部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,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,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。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,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法院最后判决,开发商在承担协助办证的同时,依照约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2万元。

 来源:新华网 记者郑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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